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22民初6225号
原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8707186XU。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波,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双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57074041。
法定代表人:张新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第三人:田运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赵磊、第三人田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李俊波、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第三人田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06,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赵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沥青砼摊铺工程合同》,工程名称:水泥厂内沥青路面。沥青砼施工前,喷洒乳化沥青2元/㎡,沥青砼10元/cm/㎡,沥青砼6厘米一层;总单价62元/㎡,总面积约13000㎡;合同价款约为806,000元整。以双方协商的价格,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及变更,按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面积结算,超出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以双方实测实量为准进行结算。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技术要求图纸,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路基。2、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操作失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待乙方改正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甲方未提出整改意见,工程完工后则按验收合格。乙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范要求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2、工程质量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所欠工程款按月息2%给乙方支付利息,超出一个月未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承担所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五罚金。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4日开始施工,6月8日竣工。竣工后甲方应当立即支付价款,但至今未支付。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赵磊投资一人公司,该公司被强制执行后,经营收入进入赵磊指定人账户,造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综上所述,原告为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摊铺厂区路面已经竣工,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赵磊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当中,沥青砼需要达到6公分厚度,然而原告铺设的路面只有3到5公分,未达到合同签订的厚度,因此原告铺设的路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原告返工之后可以支付约定的工程款;二、原告从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拉走五百多吨水泥折抵工程款十三万多,合同里面有约定,每吨水泥245元的价格,五百多吨,原告拉水泥有手续,因此原告诉请的工程款不属实;三、原告铺设的地面未按照国家标准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路面现在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原告对路面进行重新铺设,这不是反诉,是抗辩理由。
赵磊未到庭未答辩。
田运平述称,田运平是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经理,也负责协调。田运平受法人张新兰委托根据环保要求把地面重新铺设,其他人没在厂,让田运平接待一下,并签合同。田运平代表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田运平不应该承担责任,签合同写的是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盖的是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拉走549.2吨水泥,价格245元每吨,总价款134,554元。田运平在合同上批注原告拉水泥折抵工程款,田运平是管销售的,田运平得签字。施工完之后有规范的验收机构,验收之后才结算。后原告拿着原告的仪器去了,公司也去了人,取了七八个点,厚度都不够,叫田运平去了之后,让原告签字原告不签字,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验收完的东西上签字了,验收人员说他们说了不算,田运平让验收人员给公司说来返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5月31日,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沥青砼摊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水泥厂内沥青路面;协议价款:沥青砼施工前,喷洒乳化沥青2元/㎡,沥青砼10元/cm/㎡,沥青砼6公分一层;总单价62元/㎡,总面积约13000㎡;合同价款约为806,000元整,以双方协商的价格,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及变更,按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面积结算,超出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以双方实测实量为准进行结算。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技术要求图纸,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路基。2、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操作失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待乙方改正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甲方未提出整改意见,工程完工后则按验收合格。3、负责沥青砼摊铺时基层清扫和养护工作路口看管及成品保护,负责提供铲车配合拆装摊铺机。乙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范要求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2、工程质量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所欠工程款按月息2%给乙方支付利息,超出一个月未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承担所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五罚金。合同第九条其他事宜每吨水泥按贰佰肆拾伍元上调不超贰拾元,不涨价比销售价低拾元(不含票)。2020年6月4日开始施工,2020年6月8日竣工并已使用。施工过程中,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拉走水泥549.2吨,价格每吨245元,总价款134,554元。庭审中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施工量及工程总价款无异议,但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和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同意由水泥款折抵工程款。
另查明,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赵磊,持股比例100%,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沥青砼摊铺工程合同》、照片、2020年11月26日调取的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拉水泥单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否支持。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沥青砼摊铺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进行了施工,且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操作失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待乙方改正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甲方未提出整改意见,工程完工后则按验收合格。结合该约定和竣工后该地面已使用,故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光盘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对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的施工厚度未达到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和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806,000元,也一致同意原告从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拉水泥折抵工程款,原告拉走水泥价值共计134,554元,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671,446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671,446元。至于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乙方工程款,甲方所欠工程款按月息2%给乙方支付利息,超出一个月未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承担所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五罚金。本院认为该利息约定过高,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赵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否支持。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赵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赵磊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赵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1,446元及利息(利息以671,4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6月9日起至给清之日止);
二、赵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0元,由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由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宝明
审判员 张日富
审判员 王西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