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0747号
原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卢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翀,女,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捷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十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裴志方,被告城建十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城建十六公司返还宇捷公司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宇捷公司与城建十六公司就借用资质参加安阳市殷都区老国道107至国道341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城建十六公司用其资质派人参加上述项目的招投标,宇捷公司承担参与招投标人员的差旅费及相关招投标费用并约定招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与履行保证金320万元由宇捷公司支付,若投标失败,城建十六公司将合计400万元保证金退还宇捷公司。2019年3月4日,宇捷公司向城建十六公司支付保证金400万元。2019年3月7日,城建十六公司派人参与上述项目招投标后未中标,宇捷公司随即向城建十六公司主张返还上述保证金,故诉至法院。
城建十六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宇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资金涉及刑事犯罪。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本案宇捷公司依据口头协议认为存在合同关系没有依据,根据常理,如此大资金走向仅仅通过口头协议不正常,若上述资金为保证金,为何转账时没有在资金用途上没有备注,可见该资金走向与宇捷公司主张的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2月20日至3月4日期间,宇捷公司徐净洋通过微信与城建十六公司葛培峰联系,由宇捷公司借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名义参与安阳市殷都区老国道107至国道341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投标。
2019年2月21日,宇捷公司徐净洋向城建十六公司葛培峰发送招标文件,葛培峰于同日向徐净洋发送城建集团营业执照副本及收款账号等信息,后宇捷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分别向城建十六公司转账130万元及270万元,共计400万元,徐净洋告知葛培峰“保证金需要从集团基本户转”,葛培峰回复“好的”。
2019年3月8日,宇捷公司徐净洋通过微信联系城建十六公司葛培峰“没中标”,葛培峰询问“有排名吗”,徐净洋告知排名情况。
2019年3月25日,宇捷公司徐净洋通过微信询问城建十六公司葛培峰“保证金退回去了,集团收到了吗?”,葛培峰回复“收到了”,徐净洋问“好的,明天能给退回来吗?”,葛培峰回复“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是时候明天我给你问问刘部长”,徐净洋向葛培峰发送前述400万元的付款回单照片。
2019年3月27日,宇捷公司徐净洋通过微信联系城建十六公司葛培峰询问“公司退保证金正常需要几天?”,葛培峰回复“应该挺快的,最多不超过一周吧,我没做过退保证金,一会到公司给您问一下需不需要走流程什么”。此后,城建十六公司未向宇捷公司返还前述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宇捷公司与城建十六公司之间存在由宇捷公司通过城建十六公司借用城建集团资质参与招投标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涉案合同关系无效,故基于该合同关系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宇捷公司要求城建十六公司返还已付保证金4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宇捷公司要求城建十六公司支付对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宇捷公司对于涉案合同关系的无效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付工程保证金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刘玉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