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69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雨霏,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宋利锋,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保平,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50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支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人民政府委托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安阳县2016年马家乡C757科赵线-交口村道改建工程施工招标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原告借用第三人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参加投标,经过邀请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合法程序,第三人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16年6月6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原告代表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建筑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马家乡C757科赵线-交口村道公路改建工程,应于2016年7月9日前完工,被告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支付原告工程款。2016年6月28日,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马家乡人民政府提交了验收申请书,后马家乡人民政府对完工道路进行了打桩,但并未出具验收文件,现道路已实际交付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和转款记录记载,被告应于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30%工程量时、60%工程量时、竣工验收后七天内和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分别支付造价的30%工程款、总造价的30%工程款、总造价的37%工程款和总造价的3%工程款。但截至本日,被告仅于2017年7月3日通过银行向第三人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51500元,后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公司将该笔款项如数支付给原告,被告尚剩余工程欠款150500元未予支付。原告按照合同完成道理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体为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宇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人民政府,原告***主张其是借用第三人的资质进行施工,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是借用资质并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具有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县丽
书记员郭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