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62980号
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男。
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20日,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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