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2888号
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存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元图易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元图易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元图易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2元,减半收取8701元,由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白建民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