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689号
申请人:宜昌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徐招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万达写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曹存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万方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与被告宜昌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东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万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及质保金共计8.5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万元,并于立案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钢板仓承揽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钢板仓,价款共计36万元;合同第6条第3款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法院解决。合同附件2还约定了合同工程款项支付节点,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完成了钢板仓的制作施工。被告拖欠原告进度款3万元和质保金5.5万元,以上合计8.5万元。合同第6条第2款还约定,甲方(被告)逾期付款时,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宜昌东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承揽安装地均属于湖北省恩施市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承揽安装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由起诉方所在地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宜昌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宜昌东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燕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