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朝定、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1729号
原告:项朝定,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丽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兰州国际高原夏菜副食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住四川省万源市/div>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住,住四川省万源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朝定与被告安阳县京鑫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朝定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项朝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朝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