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19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9773979J。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负责人:郜士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