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99773979J。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69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