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2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申请人:***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211号成长大厦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F4HR91。 法定代表人:万军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9709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分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643,796.48元的财产。***以其名下的位于分宜县博***三期7栋1**601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3,796.4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739元,准许申请人***缓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