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定碧,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9709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西省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4元,减半收取1,533.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