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博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1826号
原告:***,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河南博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步红雨。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