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5民初3091号
原告: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志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梁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梁国庆,职务:村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梁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博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忠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