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执保212号
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4361589N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劳动南街560号绿地迪亚上郡(上海新城)商业B区102室。
被申请人: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兴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0754320866
地址: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
被申请人: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增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S44HETA5A
地址:原阳县阳和街办事处范堤口村。
被申请人:张俊旺,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朱增岭,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李聪聪,男,汉族,1996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旺、朱增岭、李聪聪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703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旺、朱增岭、李聪聪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设备租赁员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