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保159号
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芳,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4361589N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劳动南街560号绿地-迪亚上郡(上海新城)商业B区102室
被申请人: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兴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07543200866
地址: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
被告: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增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4HETA5A
地址:原阳县阳和街道办事处范堤口村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朱增岭,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地址: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增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增岭名下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红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