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13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劳动南街560号绿地-迪亚上郡(上海新城)商业B区102室,负责人:刘芳,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姬兴坡
被申请人: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阳和街道办事处范堤口村法定代表人:朱增岭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朱增岭,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增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豫0703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增岭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担保人刘子锋位于新乡市劳动南街560号绿地迪亚上郡(上海新城)商业B区103室房屋。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豫0703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