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盛豪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782号
原告: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院内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贾瑞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李相周,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盛豪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魏小虎
被告:魏小虎,男,汉族,1985年5月9日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0层16号。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鑫盛豪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小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长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长军
陪审员  邢红平
陪审员  万闪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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