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154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张伟,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院内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MA3X4BD82X。
法定代表人:贾瑞雪,经理。
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原安阳县火力发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803703。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经理。
被告:程铭豪,男,1982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程铭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3.5元,减半收取24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贾西娟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