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现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大厦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654655P。
法定代表人:薛菊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5278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工程与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李林杰代表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代表的洛阳祥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送庄镇初级中学教师宿舍楼工程中防水工程,包含室内厨房、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工程(包含材料),承包方式和价格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室内防水17元/平方米、屋面68元/平方米,承包给乙方,如有变更或签证增加工程量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祥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在该《施工协议》中盖章。庭审中,原告提交李林杰与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李林杰系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提交2019年8月23日申佳飞写的结算单一张,载明厨房3302+卫生间2002=5302,楼顶4012。原告提交2020年1月24日、2021年2月11日,李进国给原告***的转账,分别为20000元、1000元,并称李进国系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已代表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元。被告质证称申佳飞非被告公司员工,公司对工地股东李进国给原告转账的缘由不知情。
本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结合本案证据,涉案合同的甲乙双方为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祥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洛阳祥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依据现有证据,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同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