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5226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杰,河南洛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南路芳林大厦1115号。
法定代表人:薛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娜,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三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205号南楼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畅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成,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成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