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会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2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的居住地在郑州市××技术开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