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2民初52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龚营村大龚营组25,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汪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豫0182民初83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7934.2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现***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7934.2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7934.2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承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7934.2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