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1700号
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姚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20023052。
法定代表人:于光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24035467。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经理。
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其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振年
书 记 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