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兴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7027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兴浩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小堰堤村。
经营者:李杰杰,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民,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兴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岱岳区兴浩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