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525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北侧神火大道喜来登广场4号楼9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8241750F。
法定代表人:韩保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