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7日,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7日,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50887697。
法定代表人:翟百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一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郑开大道南、大有路东、瑞风路北、杨桥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91448H。
法定代表人:郭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天一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辉霞
书 记 员  李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