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陈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彬,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百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一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新区调蓄灌溉二期87#桥及引道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新区华山路。
一审被告:侯东斌,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陈彬、***、***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新区调蓄灌溉二期87#桥及引道工程项目部、侯东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彬、***、***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工程系大成公司承包并分包给李坤朋。本案中陈彬、***、***主张的劳务费仅是李坤朋、***承包大成公司的工程费用并不包括其他工程的费用,二审法院认定陈彬、***、***主张的劳务费包含案涉工程以外的费用,无事实依据。二、陈彬、***、***系跟随***从事案涉工程劳务的农民工,工资由***发放,且***与李坤朋系合作关系,对外以大成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及进行招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大成公司明知李坤朋无用人资质将工程分包给李坤朋,并允许其借用大成公司资质对外招工,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拖欠的661000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以大成公司已经向李坤朋实际支付300万元工程款为由,认定大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关于大成公司对***拖欠的劳务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即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发包方为一建公司,承包方为大成公司,大成公司又内部分包给案外人李坤朋。***与李坤朋系合伙关系。陈彬、***、***跟随***在案涉工地干活。案涉工程结束后,一建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大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大成公司于收款当日和次日向李坤朋支付了该款项。李坤朋将300万元中的250万元给付***。***于2018年12月26日向陈彬、***、***出具的《证明》载明:“由郑州一建集团总承包、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在新乡平原新区调蓄灌溉(二期)87#桥及引道工程中共欠***劳务费661000元(其中陈彬工资25000元、***56000元、管道工360000元、木工80000元、杂工140000元)未结清。”陈彬、***、***主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大成公司应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该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陈彬、***、***本案一审中提供的***出具的《证明》、部分工人记工表、考勤表、借支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务费661000元为农民工工资,且大成公司已向李坤朋付清所有的劳务费,大成公司与陈彬、***、***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与李坤朋、***之间亦没有对***欠付陈彬、***、***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约定。陈彬、***、***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大成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陈彬、***、***关于大成公司应当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综上,陈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喜萍
审 判 员 王宏宇
审 判 员 郭敬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寒
书 记 员 展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