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8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晓,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
被申请人: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850887697,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百青。
***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8553.41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8553.41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