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民初528号
原告:巴里坤久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镇工业园综合加工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镇工业园综合加工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焦煤集团房开租赁站1号楼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原告巴里坤久亦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巴里坤久亦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里坤久亦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里坤久亦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00元,由原告巴里坤久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