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刚,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焦煤集团房开租赁站1号楼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刚与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大利安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351185.82元(含案件执行费5091.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