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2394号
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琛凯花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9461280C。
法定代表人:冯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安县新城煤炭局住宅楼前信用代码:91410100MA45WK6H5M。
法定代表人:邢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夏门街西侧863创智广场****信用代码:91410300079446573R。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新安县啟源府项目桩基素土挤密桩、CFG桩施工合同》、《新安县啟源府项目桩基素土挤密桩、CFG桩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新安县啟源府项目灌注桩施工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100元(以950000元为本金,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新安县啟源府项目桩基素土挤密桩、CFG桩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新安县××与城北××交叉口东侧的《新安县啟源府项目》地桩施工工程,后原告借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于2019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新安啟源府项目灌注桩施工协议》,但实际施工仍由原告执行。该协议约定一期工程价款2000000元,二期工程价款1400000元。项目一期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1400000元工程款,尚欠600000元未支付,项目二期施工工程量达350000元时,被告将原告赶出施工现场,原告被迫停工,被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950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网上立案,未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正本,未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也未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且诉状内容不完整,未写明起诉日期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念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司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