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3民初5955号
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邙山镇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夏门街西侧863创智广场2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晨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建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晨建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建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晨建筑公司立即向六建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889888.32元及利息(以889888.3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偿还为止,暂算至2021年11月12日利息为92523元),合计982411.32元;2.***、***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德晨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六建混凝土公司与德晨建筑公司签订《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工程名称为洛阳丹尼斯九州广场项目地块四A区1#、2#、3#楼及车库。合同第二条约定“需方按配合比供应黄河同力42.5水泥,超供、欠水泥,砼供毕后按市场价结算”,并且口头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西工区丹尼斯九州广场施工现场。2019年经六建混凝土公司与德晨建筑公司对账显示,德晨建筑公司共计欠水泥款825630.92元及砼加工费64257.4元。经查,德晨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夫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德晨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德晨建筑公司、***、***共同辩称,一、***、***与六建混凝土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六建混凝土公司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六建混凝土公司对***、***的起诉。签订购销合同、履行购销合同均是独立企业法人德晨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特别是买卖合同更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或案例突破合同相对性、抛开合同主体而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否则公司法的规定也失去法律意义。二、六建混凝土公司起诉要求***、***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六建混凝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是德晨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退一步讲,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履行中,实际控制人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作为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多是违反公司法有关清算、注销等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要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即正常的对外经济合同行为承担连带清偿等法律责任。3.德晨建筑公司系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德晨建筑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由该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六建混凝土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计算错误,并没有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当时水泥的市场价格。德晨建筑公司与六建混凝土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二条“材料供应”条款第1项约定“需方按配合比供应黄河同力42.5水泥,供超、欠水泥,砼供毕后按市场价结算”,在该合同的履行中,德晨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供水泥的义务,在该项义务履行中双方约定是“供超、欠水泥,砼供毕后按市场价结算”,此处约定的结算价是当时市场价,即在六建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过程中、六建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时使用水泥时当时的市场价格,并非使用完毕后不再用时那一时间点的价格,更非六建混凝土公司主张权利时现在的市场价;另一部分是在接收六建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后负有向六建混凝土公司支付混凝土加工款的付款义务。此后双方曾于2021年6月24日对账确定德晨建筑公司欠六建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加工款361722.8元,欠水泥1526.12吨。后截止2021年9月27日,德晨建筑公司向六建混凝土公司供应中沙1730立方,单价172元/立方,共计抵偿货款297560元。在抵偿货款后拖欠加工款64162.80元,仍拖欠水泥1526.12吨。但是根据六建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的水泥款折合单价约540元每吨,明显系现在市场价,不符合合同约定。首先六建混凝土公司按照现在市场价折算价款明显没有合同依据;其次,该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是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初不再使用六建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拖欠的水泥系合同履行期间拖欠,并非固定某个月、某段时间拖欠,水泥的单价又是每一天的价格都不一样,因此现在也无法确定非常详细的每吨水泥的当天价格。根据德晨建筑公司使用水泥的时间及提交的同力水泥的出厂发票可知当时的市场价约250元每吨,按照该单价计算拖欠的水泥价款约为1526.12*250=381530元。四、六建混凝土公司针对***、***起诉系恶意诉讼,且在诉讼中恶意保全***的财产,对此***要求六建混凝土公司撤回对***、***的起诉和保全,同时也请人民法院审查六建混凝土公司针对二人诉讼和保全的合法合理性,并审查后依法裁定解除针对***、***的保全。另外,***、***保留起诉六建混凝土公司恶意诉讼和保全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应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同时认定事实如下:
1.德晨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
2.2017年,六建混凝土公司(供方)与德晨建筑公司(需方)签订《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显示工程名称为洛阳丹尼斯九洲广场项目地块四A区1#、2#、3#楼及车库。混凝土的品种及技术要求为混凝土强度等级C15-C50,塌落度及其它要求为按规范和施工要求。需方按配合比供应黄河同力42.5水泥,供超、欠水泥,砼供毕后按市场价结算;需方同时也可以供砂石和外加剂所供单价按供方采购价,数量按配合比或按供方要求。付款方式为按节点结算付款,砼供至正负零付所供砼款的65%,主体砼每供十层付砼货款的65%,主体封顶6个月内付清砼余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等。
3.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交2018年11月29日《德晨建筑公司丹尼斯九洲广场1-3#楼商品砼汇总表(1)》、2018年12月3日《德晨建筑公司丹尼斯九洲广场1-3#楼商品砼汇总表(2)》两份,显示截止2018年10月底商品砼结算款为4458315.8元,已付款2096593元,尚欠款2361722.8元。
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交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六建混凝土公司(丙方)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显示甲方承建的中鑫家苑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甲方指定丙方为该工程的混凝土供应商,并由乙方与丙方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妥善解决上述货款的支付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将应收甲方的工程款债权金额200万元转让给丙方,以抵偿乙方应支付给丙方的混凝土货款金额2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视为乙方已收到上述工程款,丙方已收到上述混凝土货款,从而形成甲方应付丙方2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由甲方与丙方负责清结,与乙方无关;上述已转让的200万元金额的债权不得进行再次转让等。
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显示2019年2月22日,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六建混凝土公司转账200万元,用途备注为“支付***材料款”。
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交聊天记录一份,显示余款为361722.8元,欠水泥1526.12吨;六建混凝土公司共计拉***砂石1730立方,单价172元/立方,金额共计297560元。六建混凝土公司称该砂石款冲抵德晨建筑公司所欠货款。
4.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交《德晨建筑公司丹尼斯九洲广场1-3#楼商品砼汇总表》一份,显示2019年4月18日经六建混凝土公司与德晨建筑公司对账,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德晨建筑公司确认欠供水泥1526.12吨。
5.六建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豫0303民初5955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停止支付***在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处到期债权100万元的保全措施。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下:
1.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交洛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一份,显示2018年9-10月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散装)含税单价为512元;2018年11-12月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散装)含税单价为529元;2019年1-2月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散装)含税单价为541元。德晨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无关。
2.德晨建筑公司、***、***提交《同力水泥买卖合同》及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以证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同力水泥市场单价情况,德晨建筑公司认可的水泥单价为331.05元。六建混凝土公司认为部分发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与本案无关,无法确定市场价。
另,1.经法庭询问,六建混凝土公司、德晨建筑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主楼的封顶时间为2018年10月。
2.经法庭询问,六建混凝土公司称德晨建筑公司共计欠砼款2361722.8元,***将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六建混凝土公司200万元,剩余欠款361722.8元,后又用价值297560元的砂石折抵部分欠款,最终尚欠砼款64162.8元。德晨建筑公司欠六建混凝土公司水泥1526.12吨,2019年洛阳市市场指导价水泥每吨541元,合计欠水泥款825630.92元。
本院认为,六建混凝土公司与德晨建筑公司签订的《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六建混凝土公司主张的砼欠款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主体封顶6个月内付清砼余款,六建混凝土公司及德晨建筑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主楼的封顶时间为2018年10月,故德晨建筑公司应当在2019年4月之前付清砼余款64162.8元及承担未按期支付货款给六建混凝土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故本院酌定利息损失以64162.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关于六建混凝土公司主张的水泥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德晨建筑公司按配合比供应黄河同力42.5水泥,供超、欠水泥,砼供毕后按市场价结算。六建混凝土公司与德晨建筑公司对德晨建筑公司欠供水泥1526.12吨无异议,但双方均无法说明所欠水泥的具体时间,且对所欠水泥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德晨建筑公司提供发票以证明欠供水泥市场价情况,但该发票仅显示某一家公司进水泥单价情况,并不能代表当时市场价水平,且六建混凝土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故德晨建筑公司主张的市场单价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4月18日经六建混凝土公司与德晨建筑公司对账,双方确认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德晨建筑公司欠供水泥1526.12吨,德晨建筑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水泥供应方,因其未及时供应水泥,导致六建混凝土公司先行垫供水泥加工混凝土,德晨建筑公司在砼供应完毕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并对欠供水泥进行结算,***建筑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德晨建筑公司在履行《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的过程中违约,无法确定欠供水泥市场价的责任由德晨建筑公司承担,2018年10月砼供应完毕,故本院采纳六建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洛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18年第5期(9-10月)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散装)含税单价512元来计算水泥款,即德晨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六建混凝土公司水泥款781373.44元(1526.12吨×512元)。双方对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未进行约定,故本院酌定利息自六建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六建混凝土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砼余款64162.8元及利息(利息以64162.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泥款781373.44元及利息(利息以781373.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2元,由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96元,由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16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58元,由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