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255号
原告:洛阳唐宫市场鼎丰幕墙材料部,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9号香榭里畔山10-2-2204室。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唐宫市场鼎丰幕墙材料部、***诉被告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洛阳唐宫市场鼎丰幕墙材料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唐宫市场鼎丰幕墙材料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9元,由洛阳唐宫市场鼎丰幕墙材料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