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中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1122号
原告:驻马店中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郎陵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国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又名,张泽熙),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地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政和花园C区20号2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邱兵,董事长。
原告驻马店中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地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中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中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明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娄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