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梁立红与***、河南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1民初1188号
原告梁立红,女,汉族,住杞县。
委托代理人***,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
原告梁立红诉被告***、河南鼎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15日6时40分许,被告***驾驶豫A×××××轻型货车沿杞县金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来源街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豫A×××××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948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其中之一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案豫A×××××轻型货车的商业险保险单上的公章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原告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立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退回原告梁立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