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1968号
原告:河南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牡丹小区北数2单元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FXNC9Y。
法定代表人:李元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泰和新城小区33栋2单元6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5NFFW23。
法定代表人:李炎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1931XJ。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诉讼保全,保全金额4603935.5元,申请人河南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决定对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启动执保网络财产查询,对查询到的存款在4603935.5元内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保全期间账户禁止支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聚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