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民初1239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新区转盘西南角2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昊。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金水路与台吴路交叉口向东6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炎林。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