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927民初1516号
原告: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民生路与纬四路交叉口东南角建业城二标项目部0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金水路与台吴路交叉口向东600米路北。
负责人:李某某。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田,公司经理。
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新区转盘东北角明珠大厦楼下。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敏、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份,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将其从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台前建业城二标项目建筑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签订《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建业城二标项目建筑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概况、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材料供应等均详细约定。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结算,总工程款为4,589,301元,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只向原告支付了2,339,6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2,249,70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因三被告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三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49,701元及违约金。2、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及质保金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建东公司依法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资质的被告丰源公司是合法发包不是非法转包、分包,所以原告在诉状中称三被告之间存在非法转包的关系这一观点不能成立;2、建东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丰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欠丰源公司工程款,所以建东公司不存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问题;3、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建东公司在欠付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综上,应当驳回对建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原告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签订《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建业城二标项目建筑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4,589,301元,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339,6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49,701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偿还。
另查明,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丰源建设公司承包建东置业工程总价款为115,709,542.8元,其中工程款为总价款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后,建东置业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未到期,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建业城二标项目建筑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机械、人工、材料)结算单、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4,589,301元,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339,600元,剩余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应属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因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系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对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范围及质保金承担偿还责任。经查明,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的质保金为:115,709,542.8元×3%=3,471,286元,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未支付质保金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被告丰源公司承诺在2022年2月底全部结算,利息应在2022年3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止。对于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抗辩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偿还原告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249,701元及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台前建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99元,由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纪录
审判员 韩跃群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曹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