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9665号
原告:濮阳市博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新东路交汇处华龙广场内濮东企业大厦17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EL0J7C。
法定代表人:李壮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台前县金水路与台吴路交叉口向东600米路北。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6号。
原告濮阳市博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博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博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博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