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财保8号
申请人: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民生路与纬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合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金水路与台吴路交叉口。
负责人:李炎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并提供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行的存款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的存款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的存款账户。
四、以上冻结存款总额不超过2820000元。
五、查封担保人濮阳市正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豫JNQ759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濮阳市中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永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昂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