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1日生,回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尧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8787935T,住所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
法定代表人:朱月凡。
被执行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1931XJ,住所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尧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2执1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帖耀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