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敏,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任 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贾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