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09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汜河路新兴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1931XJ。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
原告***与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吴聚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