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漯河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794号
申请人: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0287286。
法定代表人:杨凤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路西段路北(时代城)门面楼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92410133D。
法定代表人:华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漯河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1600万元。申请人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