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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1440号
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石顺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5元,减半收取3592.5元,由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