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122号
申请人:江苏鲁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147E50,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69号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1601582J,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人江苏鲁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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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