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322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欣,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二楼202室(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范礼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