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5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范礼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盈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盈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276.40元,并自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赔偿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判令被告广盈建筑公司支付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范围内工程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9月10日XXX项目2#、3#、5#、6#楼工程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以单价每平方米68元达成施工协议,施工过程中有原告出具手续,第二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图纸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在2017年12月15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百般推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获悉殷都区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此项目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上外墙保温面积和乳胶漆平方面积计算,被告尚欠工程款420276.4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是干了这个外墙外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但并未结算,并不知道欠多少钱。另外,原告已从被告处拿了20万元工程款。
广盈建筑公司辩称,只要原告和被告***能对清数额,我公司愿意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协议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被告广盈建筑公司提供了本院(2019)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二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告***从广盈建筑公司承包了安阳市殷都区XXX办事处XXX房5#、6#楼。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施工,并实际比照合同5#、6#楼的条款对2#、3#楼进行施工。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与原告***签订《外墙外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协议》,被告***将上述安置楼2#、3#、5#、6#楼工程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外墙保温及涂料按每平方米68元。付款方式为:按单栋楼拨付工程款,保温板粘贴完成后付款工程量的80%,涂料完成后付款工程量的8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结算额的95%,留5%质量保证金,保修到后无质量问题,工程尾款全部付清。
2、2017年12月25日上述工程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全部合格,二被告因工程款给付发生争议,***将广盈建筑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委托河南省XXX公司对案涉2#、3#、5#、6#楼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评估,鉴定结果为:案涉2#、3#、5#、6#楼工程总造价合计为11225659.61元,其中原告所做保温面积9168.8平方米,单价48元,合款440102.40元,原告所做涂料面积9008.7平方米,单价20元,合款180174元。以上共计620276.40元。
3、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盈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评估费共计3345155.61元,并以3295155.61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工程款中不包含被告应给付原告的保温及涂料工程款。广盈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05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广盈建筑公司代***给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276.4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广盈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又将其中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原告***,上述发包及转包均无效。鉴于原告***已将外墙保温工程做完,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所欠工程款。被告***辩称未与原告结算保温工程款,不知道欠原告具体款项。本院认为,本院依照***的申请,委托河南省XXX公司对案涉2#、3#、5#、6#楼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评估所做的评估报告符合实际情况,各方对该评估报告均无异议,按照该评估报告,原告所做保温工程款应为620276.40元,去除被告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20276.4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起算点即2018年1月15日。本院(2019)豫05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广盈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3345155.61元,故广盈建筑公司应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工程款420276.4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276.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计3802元,由被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