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3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二楼202室(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盈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合伙分包的安阳市黄河大道(海兴路-***)水稳层以下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63万元为原、被告的合伙债务,被告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为31.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广盈建筑公司分包了中铁隧道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五建筑公司)承包的安阳市黄河大道水稳层以下工程的劳务。该公司2019年1月22日变更为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后,原被告合伙投资承包了黄河大道(海兴路-***)水稳层以下工程的劳务部分,并完成了施工。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就双方合伙投资分包黄河大道(海兴路-***)水稳层以下工程于2017年合伙施工期间的出资、盈利分成、债务承担等相关问题补签了一份《合作协议》。2021年3月7日,原被告与广盈建筑公司经过核算及对账,共同签订了《2017年黄河大道结算款安排》,明确了原被告各自应得的工程款项数额及日后应当从广盈建筑公司领取的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2021年7月21日,因安阳市发生洪水灾害,黄河大道海兴路-***段发生大面积不同程度的路基沉陷。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中铁第五建筑公司对塌陷路段查勘和确认,路基沉陷的原因系水稳层以下污水管网封堵未拆除导致淤泥堆积堵塞城市排水系统和污水井口淤泥未清除所致。由于道路未交工,且水稳层以下工程仍处于质保期内,因此中铁第五建筑公司致函广盈建筑公司,要求立即予以修复。广盈建筑公司收到修复函后,通知原告与被告进行修复,但因原、被告均不想再投资,所以无法完成修复,中铁第五建筑公司因此只能自行修复。2021年12月24日,中铁第五建筑公司与广盈建筑公司经过核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确认两次修复费用共计105万元,广盈建筑公司承担63万元。由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合伙分包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并完成了施工,故该63万元修复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广盈建筑公司因此不仅不再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而且还停止了对原告分包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的给付,并要求原、被告签字认可并付清该63万元修复费用,但被告予以拒绝。为解决本案纠纷,原告因此特提起本案诉讼。由于广盈建筑公司和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为盼。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与其平均承担63万元没有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合作协议》,被告不承担2018年之后的施工工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一切责任。原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显示2018年之后的工程全部为原告一人施工。《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2018年至今的盈利亏欠由***一人承担”,2018年之后产生的,依据该合作协议,应由原告个人承担,与被告没有关系。
二、工程路面质量问题与被告和原告合伙期间施工无因果关系。第一,该道路中间为2.5米宽的绿化带,绿化带下边为管道。施工程序是先铺设路面中间的排水管道,然后回填。整个标段管道铺设完工后,再填土抬高路基,整个路基比原来抬高近一米。抬高近一米的路基工程为填土,上面为灰土夯实,叫水稳层,水稳层上边铺设油面。二人合伙期间只施工绿化带地下管道铺设,况且也未铺设完毕。其他工程包括抬高路基填土工程、上面灰土夯实等全部为原告个人施工。第二,从维修位置可以证明与二人合作施工(铺设管道)工程没有因果关系。二人铺设的是西段管道。通过现场查看,维修过的路面大部分在东段和远离绿化带,说明路面出现的质量问题与被告施工的铺设管道没有因果关系。
三、路面下沉与污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回填均无关系。路面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的,不能抛开2021年洪涝灾害。污水管道网由东西走向的主管道和南北走向的支管道组成。其中有61米主管网和675米支管道是原告单独施工。被告施工的是绿化带正下方的主管道,绿化带没有塌陷证明被告施工的质量不存在问题,路面塌陷与位于绿化带下方的污水管道没有关系。污水管网现在仍未启用,上游没有与工厂、居民生活废水接通,下游未与污水处理厂接通。污水管网不具有排水功能。2021年大雨致使路面积水与污水管网是否拆除挡水墙没有因果关系。中铁隧道局出具的《函》导致路面下沉的观点不具有真实性。中铁隧道局是涉案工程总承包方,是利害关系方,涉嫌逃避责任。支管道横穿道路南北,原告施工的支管道回填土不实引起路面塌陷与被告没有关系。
四、2021年12月24日《协议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第一,该《协议书》认定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维修造价(修复费用)105万元及广盈建筑公司自愿承担63万元均不是被告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第二,由于2021年12月24日《协议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不能依据2021年12月24日《协议书》,必须查明协议书依据的基础事实:即,每片维修的位置、工程量、维修价格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原告必须对前述基础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每片维修的位置、工程量、维修价格及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证据。原告不能单独依据案外人的协议书向被告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需要维修的位置、面积、工程量及造价和因果关系。否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包的工程只占涉案工程的三分之一。2017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二人开始合伙,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日被告因涉及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退出合伙。2017年10月5日因环保原因全部停工。直到2018年春天才开始复工,2018年复工至完工,全部为原告一人独自施工,原被告二人合伙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10月2日。原被告合伙内容为道路中间绿化带下边管道开挖、铺设、安装。涉案道路东西长2500米,原被告二人合伙是先从西边开始铺设管道,管道铺设到二分之一处,被告退出合伙,剩余东边的管道施工为原告个人施工。工程进度结算材料证明二人合伙施工的工程量造价认定为525.38万元,2019年6月24日原告和被告书面对此予以确认。涉案道路工程总造价为1500多万元,二人合作工程量只占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该三分之一中,有原告的二分之一,被告的份额只占总工程量的六分之一。
六、新安阳肿瘤医院北门往东100米处原设计修一条横跨涉案道路的南北人工河道,在该处修建桥。当时没有修建河道和架桥,原告在铺设水泥时,只铺设一层(规定两层),隧道局在铺设水稳层时也是铺设一层(规定铺设两层)。他们偷工减料引起路面塌陷与被告无关。
七、挡水墙是原告2018年之后的工程范围。挡水墙的位置就在井口内,全部工程完工后,从井口下去拆除挡水墙,2017年10月被告退出合伙施工,此时污水管网还没有铺设完毕。2018年复工后铺设完毕,撤除挡水墙和清理是管道完工后的工程,属于原告2018年施工范围。如果污水管道挡水墙未拆除,根据污水管道的功能,也不会引起路面积水。
第三人广盈建筑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4日广盈建筑公司作为乙方和中铁第五建筑公司(现变更为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相关条款为:第1条工程概括1.1工程名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4条城市道路PPP项目-黄河大道水稳层以下工程;1.2工程地点: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示范区。第2条工程分包范围及提供劳务内容。2.1工程劳务分包范围为:黄河大道水稳层以下部分,含道路路基工程、雨污水工程、电缆沟土建工程、给水工程以及人行道铺设工程。具体范围见施工图纸。2.2劳务承包内容:(1)道路工程:机械进出场;清理表土;路基土方开挖、外运;路床整平碾压成型、土方回填;路床处理施工;水泥(稳定)土摊铺碾压:路缘石、人行道板砖、树池的砌筑安装;(2)雨、污水工程:沟槽土方开挖、外运、回填压实;沟槽支护、垫层铺筑,砼基础浇筑,管道铺设,砂垫层、保护层铺筑,砼管道底座浇筑、包封,管道铺设、接口,闭水试验;检查井垫层浇筑、养护,检查井材料采购及砌筑,井座井盖的安装及加固,管道(线)井座的升降、加固。(3)电缆沟土建工程,沟槽开挖及土方回填、渠道砌筑、盖板制安、砌筑井、伸缩段砌筑、电缆支架及接地装置的制安等,具体承包内容以图纸为准;(4)给水工程;沟槽开挖及土方回填,管道铺设,阀门采购安装、阀门井及水表井制安等,具体承包内容以图纸为准。……第4条合同工期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7月4日;结束工作日期:2017年11月1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130天,具体以业务主要的工期进度为准。第5条质量标准及规范5.1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单位工程合格率100%,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并满足甲方创优要求。……5.4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须履行和承担甲方在总包合同中所承担的全部责任。第6条合同金额及单价组成6.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柒万伍仟贰佰肆拾肆元整(即人民币11975244元),此金额为预计的分包合同价款,不做为最终结算金额、付款额度和合同争议的依据。……第12.2乙方向甲方承诺:负责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返工、返修和缺陷修复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履行总包合同中和本合同工程有关的甲方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本合同工程以及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广盈建筑公司分包了中铁第五建筑公司的工程后,2017年原被告二人以合伙的方式施工广盈建筑公司分包的工程,2018年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合伙关系,剩余工程由原告单独施工。
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合作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广盈建筑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原被告各一份,协议约定:一、合作宗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施工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至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质保金退还和履约保证金等退还完毕为止。三、出资额、合作方式及出资比例情况说明1.2017年是双方共同合作期。各方以现金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以票具和单据为准,合作期间盈利亏欠,合理分成。2.2018年至今,为***一人投资和管理,因***有特殊原因未参与投资管理,期间的盈利亏欠与***无关。3.具体出资比例以出资单据为准,平等相出资金,如出资比例多出部分,拨付工程款到位时优先分配资金多余部分。三、合作期分配与债权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出资单据为准,按比例合理分配。2.合作期间如产生债务,先用公共资金偿还,公共资金不足清欠时,由合作人出资偿还。出资资金不足时,按比例承担该债务。3.合作期间的盈利分配,优先分配出资多出部分,还清所有债务后进行五五分成。四、权利和义务1.在合作期间,***负责与中铁项目部对接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把控进行技术交底,对大额项目资金进行合理把控。2.在合作期间,***指派***负责财务工作,包括与广盈建筑公司对接手续、记账、融资管理和资金分配,和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五、解除协议1.合作完成且一切债权债务解决完毕后。2.合作期间的盈利亏欠合理分成。3.2018年至今的盈利亏欠由***一人承担。
2021年3月2日原、被告及广盈建筑公司三方签订了2017年黄河大道结算款安排表,该表载明“验工金额合计:5554708原验工金额:5253878新验工金额:5554708-5253878=300830结算完成17年拨款金额为:5253878*5%+300830*95%=548482新验工税金:300830*5.59%=16816(***已付)外欠***17000(***已付)实际应到款为:548482-16816-17000=514666(不含管理费)中铁剩余5%质保金为:5554708*5%=277735。2021年3月底中铁结算完成后拨款安排:***应得款为:514666÷2+16816+17000=291149***应得款为:514666÷2=257333如有履约保证金双方各15万质保期过后5%质保金双方各:277735÷2=138867.5管理费、手续费从双方应得款项各自扣除,自此以后结算清楚,再有任何瓜葛由各方自行承担,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广盈公司一份”。
2021年7月份涉案路段发生沉陷,2021年9月8日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下发《关于黄河大道路基质量问题整治的函》,该函载明“发现建成道路内存在大面积不同程度的路基沉陷质量问题,污水管网封堵未拆除导致淤泥堆积堵塞城市排水系统,污水井口淤积污泥未清除,根据合同第12.2条及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工程目前仍处于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情形特别严重,急需进行道路修复,保障整体移交及城市降排水通畅工作”。2021年12月24日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又下发《关于黄河大道路基质量问题整治结果的函》,内容载明“你单位于2017年承建的黄河大道水稳层以下工程,存在道路大面积不同程度的路基沉陷质量问题,由于污水管网回填碾压不密实,闭水试验挡墙多处未拆除导致污水井口淤泥堆积堵塞城市排水系统。我项目部于2021年9月8日向你单位所发(2021)1号函,要求你单位现场负责人9月10日前进场履责,9月20日前完成道路及排水系统问题的整治修复,因你单位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给项目部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将从质保金内扣除。但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未及时进场履责,后续由我项目部安排人员进行修复。本次修复费用共计105万元,因你单位施工质量问题,给我项目部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本应对你单位处以本工程合同价款10%违约金,并扣除相应质保金,但是念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我项目部协商态度诚恳,因此免除10%违约金,并出于人道主义只扣除你单位63万元质保金。望你单位日后加强现场管理,不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被告辩称两份整治函确定的导致路面沉降的原因是错误的,污水管网回填土不存在质量问题,路面塌陷和污水管网工程无关。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意见,根据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下发的两份《函》,再结合本院询问该项目部负责人了解的情况,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1.2017年10月份分包验工结算报表以及2021年1月份分包验工结算报表,证明原被告共同完成的污水管施工量是2226.1米和132.6米及共同完成了对水稳层以下回填土的施工,2017年10月份分包验工结算表显示原被告共同施工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600为132.60米,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800为2273.4米,而2021年1月份分包验工结算报表显示最终污水管网施工的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600为162米,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800为2226.1米,之所以2017年和2021年验工结算报表中的插口管DN800不一样,是因为最终结算时将污水井口去除,所以最终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800为2226.1米,原告实际单独完成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600为29.4米,其余都是原被告合伙完成;2.提交现场照片30张,证明路面塌陷及维修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2017年10月份分包验工计价报表真实性有异议,2017年10月被告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没能确认该表的确,提交的也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对2021年1月份的分包验工计价报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表上显示未完工程为2226.1米,并不是工程总长;对第二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交1.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表,证明污水管道闭水试验合格;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设计图纸,证明设计雨水是排向规划渠道和桥梁,但未按图纸施工也未建设完成,所有雨水管道全部没有接通,导致路面积水,涉案路面沉降和被告施工的污水管网无关。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第一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闭水试验时挡水墙已经存在。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和本案路面沉降无关。被告陈诉的2021年1月份分包验工结算报表上显示“未完成的管道长度2226.1米”是错误的,这一栏上面抬头载明的是“至本期末”而不是“至本期未”。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到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及广盈建筑公司调取了2017年10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2021年3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关于黄河大道路基质量问题整治的函》及《关于黄河大道路基质量问题整治结果的函》。原告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予以认可,结算报表和原告提交的2017年10月份双方合伙期间对工程制作的分包验收结算报表相互印证,证明2017年10月之前路面沉降的工程范围包含在原被告双方合伙施工期间。该报表包括涉案工程之外的工安路和工兴西路的施工工程,该报表涉及本案工程部分除原被告共同施工部分外,另有原告在2018年单独完成的部分电缆沟、雨水管网、路边石、水稳层下水泥土面层施工等工程。两份函证明导致路面沉降的原因是污水管网封堵未拆除,污水管网周围回填土不密实。被告质证意见为,2017年10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2021年3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2021年3月份结算报表计算出涉案污水管道总长为3866米,原被告施工为3191米,原告单独施工为675米,并非原告所述的单独施工29.4米,管道口径除了600和800的管道外,还有口径为400和500的。《关于黄河大道路基质量问题整治的函》及《关于黄河大道路基质量问题整治结果的函》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其所确定的导致路面沉陷的原因是错误的。关于污水管网未拆除是原告责任,污水管网的挡水墙是所有污水管网完工后才应拆除的,后续工程是原告施工完成的,拆除挡水墙是原告的责任,被告严格按照回填施工要求进行回填并且验收合格。原告诉称,被告陈述的污水管网长度3866米不是道路污水主管道的长度,本案路面沉降是污水主管道渗水及回填土不密实导致的。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原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63万元维修费用。2017年10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2021年1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与2021年3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显示原被告共同施工的污水管网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600、DN800和最终污水管网长度基本一致,仅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600的管道相差了29.4米。2017年黄河大道结算款安排表和2017年10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也相互印证了原被告共同的施工量,结合2021年3月份的分包验工结算报表,本院认定原被告合伙期间共同施工了Ⅱ级钢筋砼承插口管DN800为2226.1米即本案的全部污水主管网。被告辩称,根据结算报表计算出涉案污水管道总长为3866米,原被告施工为3191米,原告单独施工为675米,并非原告所述的单独施工29.4米,管道口径除了600和800的管道外,还有口径为400和500的。根据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出具的两份《函》、原告提交的照片以及被告提交的黄河大道污水管道平面图,再结合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污水主管网及路段沉陷均呈东西走向,可知沉陷的原因是污水管网主管道封堵未拆除及回填土不密实导致的,而双扣聚氯乙炔烯增强管DN400、DN500的管道不是主管网且呈南北走向,故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基于路面塌陷是污水管网回填土不密实及污水管网封堵未拆除导致的,因此最终让分包方承担修复费用63万元,而导致路面沉降的涉案污水主管网工程是原被告共同施工的,故原被告应共同承担该63万元的修复费用。被告辩称中铁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出具的两份《函》确定的导致路面沉降的原因是错误及新安阳肿瘤医院北门往东100米处原设计修一条横跨涉案道路的南北人工河道,该处由于原告偷工减料导致路面沉降,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018年之后产生的债务应由原告一人独自承担。本案涉案维修费虽是2021年发生的,但是导致路面沉降的原因是原被告共同施工的污水主管网工程回填土不密实及封堵未拆除导致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认可。二、原被告各自应该承担63万元维修费用的份额。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先用公共资金偿还,公共资金不足清欠时,有合作人出资偿还。出资资金不足时,按比例承担债务”,根据原、被告及广盈建筑公司三方签订的2017年黄河大道结算款安排可知,原被告对利润进行了平均分配,原被告也应平均承担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本案债务为63万元,故被告应该承担50%的份额即31.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合伙施工的黄河大道水稳层以下工程产生的维修费用630000元为原、被告的合伙债务,被告***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为3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