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1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瑞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地平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国瑞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地平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国瑞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雪,被上诉人郑州市地平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国瑞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袁斌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